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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黃輝 通訊員周軍 在無任何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,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,妄圖投機取巧牟取非法利益。近日,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、用於騙取出口退稅、抵扣稅款發票罪,判處被告單位弋陽縣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30萬元;判處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。
  汪某是弋陽縣某進出口貿易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負責人。2011年8月,汪某在弋陽縣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,從寧波焱煬貿易有限公司購進9張增值稅專用發票,其中貨款金額851266.64元,進項稅額144715.36元,共計稅價995982元,並於2011年9月到弋陽縣國家稅務局申報了稅款抵扣,騙取稅款144715.36元。2013年9月17日,汪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。  (原標題:虛開發票 公司受罰法人代表領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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